1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、政策和法律法规及上级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,结合本区实际情况,制定本区教育管理要求;领导本区教育系统各单位采取有效措施,加强管理,提高教育质量,办人民满意的教育。
2、统筹规划、协调指导本区教育改革;研究制定本区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并指导、协调、组织实施。
3、做好基础教育、职业教育、社区教育、学前教育、特殊教育和农民工学校等的管理工作;负责教育督导、评估;
4、按照有关规定,管理中等及以下各类教育学校招生、教学及学籍;管理和指导学校的德育工作、教育教学工作、体育卫生工作、美育工作和科技工作;做好青少年保护工作。
5、统筹管理本系统教育经费、编制教育经费预算,负责所属学校财务运行计划的审核、评估;对所属单位的教育经费进行审计监督。
6、负责本区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编制管理;对本区教育人力资源加强配置,做好教师的引进、继续教育、考核和职称评审工作;负责全区教职工的劳动工资与人事管理工作。
7、依法监督和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学校违反教育行政管理的行为;审查与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教育学校的教师、学生提起的申诉申请。
8、承担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、区承认教育委员会办公室、区托幼领导小组办公室、区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。
9、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。
10、承办市教育委员会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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